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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北市板橋區江翠國民小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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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轉知】法務部訂定發布之「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裁罰基準」,並自114年7月22日生效。

一、依據法務部115年7月7日法廉字第11506001472號函辦理。
二、旨揭基準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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