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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北市板橋區江翠國民小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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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4學年度校園拾得現金招領公告

一、本校 114學年度(自 114年8月1日起至115年7月10日止)於校園內共拾獲學生及教師等遺失之現金,總計新臺幣15,620元整,目前皆無人認領。
二、請遺失上述款項之失主,於公告期限內(116年1月14日前)攜帶身分證明文件(學生證、身分證等)至本校學務處辦理認領程序。
三、 認領注意事項:
認領時需由認領人(或家長、監護人)口述或說明遺失之「確切時間」、「遺失地點(大略位置)」或「鈔票面額組合」等具體細節,經校方核對無誤後方得領回。
依據《民法》第 807 條之 1 規定,自公告之日起滿六個月仍無人認領者,該筆款項之所有權歸屬本校,屆時將依法全數繳入公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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